一、老公給小三的錢可以全部要回嗎
在婚后的財產分配中,倘若確系屬于夫婦雙方共享之物產,自然有權主張取回。
然而,若存在隱匿、轉移及出售共有財產之類現象,離婚時,若其中一方私自瞞藏、轉移、變賣以致毀壞與配偶的共同財物,或者故意制造假象偽裝成債務,試圖蠶食另一方應得的財富,那么,在決定如何對這些共同財務進行劃分的過程中,我們需要審慎對待這種行為,原則上,對這類隱藏、轉移、變賣乃至毀壞共同財產,或者故意編制虛假債務試圖侵吞對方財產的一方,應當給予他們較少甚至不予分配其應得份額的處理結果。
而在離婚之后,當另一方察覺到前述行為之后,便可向當地人民法庭提交申訴狀,并請求對已達成的離婚協議重新檢驗和判斷,進而要求重新劃分夫妻共有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丈夫給小三的錢妻子可以要回來嗎
民法典規定,夫妻對于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與公序良俗。違背公序良俗,在此基礎上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的行為是無效的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是一種強大的工具,它可以保護弱者,制約強者,維護社會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僅僅在于它的規定和懲罰,更在于我們每個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標題所提出的問題,“老公給小三的錢可以全部要回嗎”,我們每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去學習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真正實現法治社會的理想,才能真正實現公正和公平。